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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业务
刑事法律事务
江玮 刑事法律事务 ·公司欺诈、证券犯罪 ·咨询、调查、取证 ·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担任刑事被告人辩护人 ·担任自诉案件原告代理人 ·担任刑事被害人代理...
2017-10-19民事法律事务
江玮 民事法律事务 ·战略分析 ·调查、取证 ·为当事人参与起诉、上诉、应诉、反诉、和解谈判提供法律服务 ·申请财产保全 ·申请判决执行 ·知识产权诉讼 ·仲裁...
2017-10-19政府机关法律事务
江玮 政府机关法律事务 ·重大行政决策出具法律意见 ·协助制定规范性文件 ·行政执法监督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公共政策制定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JW Gov...
2017-10-19公司法律事务
江玮 公司证券法律事务 江玮律所在公司、证券等法律服务领域信誉良好、业绩优良,拥有一支稳定、经验丰富且勇于拼搏和创新的团队。 公司证券方面主要服务内容: ·普通...
2017-10-19金融保险法律事务
江玮 金融保险法律事务 江玮律所在金融保险法律服务方面力量雄厚,拥有一支成员稳定、经验丰富的团队,在金融保险法律服务领域信誉良好、业绩优良,担任浦发银行、光大银...
2017-10-19重组和并购法律事务
江玮 重组和并购法律事务 江玮律所在并购重组业务领域经验丰富,代表境内外知名客户多次参与复杂的并购重组业务,涉及领域包括机械制造、汽车、互联网、环保、房地产、交...
2017-10-19房地产建筑工程法律事务
江玮 房地产建筑工程法律事务 江玮律所在建筑与房地产方面拥有多名在此领域专业精深、经验丰富的合伙人及专职律师,能为客户提供境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项目建设、土地开发...
2017-10-19劳动保障法律事务
江玮 劳动保障法律事务 江玮律所劳动法律服务的优势在于有专门从事劳动法学教育的师资和专业人员,能为客户提供涉及劳动合同、社保、工伤等方面的法律咨询与代理服务。 ...
2017-10-19知识产权法律事务
江玮 知识产权法律事务 江玮律所凭借高素质的专业团队,以至诚至精的服务态度,为客户提供专业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 江玮律所能够为客户提供下列知识产权法律服务: ·...
2017-10-19破产重整法律事务
江玮 破产重整法律事务 江玮律所破产重整团队集合了一批专业的律师,且与行政机关、司法系统以及各行各业拥有广泛的社会资源。尤其是积极参与省内企业的破产重组、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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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动态
江玮律师事务所走进新大唐工贸
  江玮律师事务所走进新大唐工贸,企业的使命、愿景、核心价值观充满了正能量,正是此种正能量让新大唐克服各种困难,茁壮成长。创始人合肥市政协委...
2025-06-25建设工程法律风险防范专场
本月建设工程法律风险防范专场,进入派蒙特企业,会上与各部门参会人员交流,面对面现场答疑,提出律师建议,解决实际法律与财务问题,取得公司人员好评,效果甚佳。
2025-05-22“法律服务进万企"活动
  此次“法律服务进万企"活动,为这家企业做了人力资源劳动法与买卖合同疑难问题专场活动。公司主要部门负责人参会,会上交流探讨问题深入,气氛十...
2025-05-13省消保委表扬公益律师团2024年度优秀律师
自2024年省消保委公益律师团成立以来,律师团主动担当作为,积极参与省消保委各项工作,涌现出一批业务过硬、热心公益、成效明显的优秀律师。为鼓励先进,进一步发挥公...
2025-04-27安徽江玮律师前往安徽科创中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人力资源管理法律疑点难点答疑会
  2025年3月18日,安徽江玮律师事务所许玮 ,盛文龙律师前往安徽科创中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人力资源管理法律疑点难点答疑会,取得与会人...
2025-02-24”警律联动,化解矛盾",感谢井岗派出所信任,不辱使命,砥砺奋进!!
2024-12-25法律服务进企业活动成功举办
  本月法律服务进企业活动成功举办,江玮律师事务所建设工程法律事务部董成林律师担任此次主讲律师。主讲议题:公司法新修改内容及建设工程常见疑难...
2024-11-13安徽江玮律师事务所进入安徽五千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举办”建筑工程企业专场沙龙会"
  安徽江玮律师事务所11月12日下午进入安徽五千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举办”建筑工程企业专场沙龙会",主讲律师就企业运营,建设工程,民事案件执...
2024-10-30"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与合规管理”座谈会
  金秋十月,进入华科信息科技公司,举行"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与合规管理”座谈会,结合企业日常经营管理,将法律疑点难点深入浅出着重讲解,取得企业...
2024-06-26"法律服务进万企"活动圆满完成
本月"法律服务进万企"活动圆满完成,讲解内容: "建筑施工中难点疑点解决方案、企业人力资源常见重点难点与解决方案"。现场与各位项目负责人做深入交流,解答解惑,得...
2024-03-01合肥市民营经济法律服务团”防范非法集资主体研讨活动召开
瑞雪迎春之日,“合肥市民营经济法律服务团”开团成立,暨防范非法集资主体研讨活动召开。由市司法局、市经信局、市工商联、市律协,优中选优招募律师,组建合肥市民营经济...
2022-08-26安徽江玮律师事务所会同安徽省商业联合会前往安徽省阜阳商厦股份有限公司和阜阳华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考察调研
2022年8月21日安徽江玮律师事务所会同安徽省商业联合会前往安徽省阜阳商厦股份有限公司和阜阳华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考察调研。调研中,各方倾听了企业呼声和诉求...
2022-08-11建功新时代 喜迎二十大 ︳合肥律师行业积极开展“两拥一做”活动
为巩固拓展律师行业党史学习教育成果,进一步加强对律师队伍的政治引领,日前,安徽省律师行业党委在全省律师行业部署开展了“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做党...
2022-08-10安徽商业联合会特聘安徽江玮律师事务所为法律顾问单位
2022-07-25安徽江玮律师事务所在广告协会【民法典】讲座成功举办
2022年7月21日,合肥市广告协会民法典讲座在协会会议室成功举办,安徽江玮律师事务律师主讲《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合肥市广告协会会员单位积极派代表参加学习;通过...
2022-04-07安徽江玮律师事务所被聘为合肥市蒙城商会特聘法律顾问
安徽江玮律师事务所,被聘为合肥市蒙城商会特聘法律顾问
2022-02-28我所刘仁杰、王丽律师作为合肥市特邀群众公议员,至高新区蜀麓派出所参与群众公议活动
2022年2月24日,我所刘仁杰、王丽律师作为合肥市特邀群众公议员,至高新区蜀麓派出所参与群众公议活动。在公议活动中,认真听取报案人员及证人陈述的事实,了解案件...
2021-12-17江玮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案件大获全胜案例
发明创造申请专利,技术成果安全独享,保护知识产权就是激励创业创新。律师事务所业务的核心竞争力在哪里?请看 江玮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案件大获全胜案例 ,知识产权法律...
2021-12-17江玮律师事务所王晓宇律师参与对荷叶地派出所治安管理处罚案件的公议
2021年12月16日,江玮律师事务所王晓宇律师参与对荷叶地派出所治安管理处罚案件的公议。
2021-09-10江玮律师事务所刘仁杰律师以作为合肥市庐阳区行政执法监督员受邀参加了合肥市庐阳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对合肥创美医疗美容门诊例行检查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2021年9月10日,江玮律师事务所刘仁杰律师以作为合肥市庐阳区行政执法监督员受邀参加了合肥市庐阳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对合肥创美医疗美容门诊例行检查行政执法监督工...
2021-09-01江玮律师事务所刘仁杰律师以合肥市司法局聘任的“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员”身份参加了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杏花派出所组织群众公议案件
2021年9月1日,江玮律师事务所刘仁杰律师以合肥市司法局聘任的“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员”身份参加了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杏花派出所组织群众公议案件。案件公议过程...
2021-07-20江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聘为合肥市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员,为行政执法活动贡献力量
2021-07-12我律所许玮律所再一次被合肥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聘为维权律师
再一次被合肥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聘为维权律师,感谢市消保委对我近几年工作的肯定与信任,新的一期扬帆起航,继续努力吧
2021-06-22受区司法局指派,安徽江玮律师事务所参与企业疫情期间复工复产“法治体检”活动
受区司法局指派,安徽江玮律师事务所参与企业疫情期间复工复产“法治体检”活动,实地走访企业,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与意见,结合目前企业实际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获得企...
2021-05-26律师参与促调解 市消保委成功解决一起汽车“三包”消费纠纷
消费者文先生在合肥某汽车4S店购买一辆SUV(运动型多用途汽车),总价100余万元。该车辆自使用第二个月开始,陆续出现中控显示屏、减震器、变速箱、空调等多处故障...
2021-01-13中科大先研院研修班企业法律风险防控分享会
2021年1月9日,安徽江玮律师事务所王晓宇律师为中科大先研院企业研修班各位精英企业家们详细讲解《公司经营法律风险》,针对企业经营不规范,法律意识不强,遇到法律...
2020-12-21强强联合,潇洒哥生物科技公司与安徽江玮律师事务所签署合作仪式
强强联合,潇洒哥生物科技公司与安徽江玮律师事务所签署合作仪式 2020年12月16日上午,潇洒哥生物科技公司与安徽江玮律师事务所签署合作仪式暨潇洒哥生物科技公司...
2020-10-21安徽江玮律所王丽律师、王晓宇律师、刘仁杰律师作为行政执法监督员参与人社局及庐阳区劳动监察大队组织的双随机抽查活动
安徽江玮律所王丽律师、王晓宇律师、刘仁杰律师作为行政执法监督员参与人社局及庐阳区劳动监察大队组织的双随机抽查活动,针对企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人事,劳动合同,社保缴...
2020-06-12未来为更加便民提供法律服务,江玮律师事务所进驻社区
未来为更加便民提供法律服务,江玮律师事务所进驻社区
2020-06-12参与企业疫情期间复工复产“法治体检”活动
受庐阳区司法局指派,参与企业疫情期间复工复产“法治体检”活动,实地走访企业,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与意见,结合目前企业实际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获得企业的高度认同!...
2020-01-14江玮律所受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合肥市多家旅游企业旅游合同进行整改
江玮律所很荣幸受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秩序规范处委托,对合肥市近300家旅游企业,近200余份旅游合同进行整改。第一次会议市场处约谈20余家企业,江玮律师们对...
2019-11-21江玮律所许长江律师、王丽律师协范慧珍、欧紫龙参与庐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尹某学、年某盼等
江玮律所许长江律师、王丽律师协范慧珍、欧紫龙参与庐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尹某学、年某盼等 49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涉嫌诈骗案 2019年11月18日上午,庐阳区人民法...
2019-11-21江玮律师做客安徽高速之声栏目
秋高气爽,做客安徽高速之声栏目,与主持人胡哥互动,详细介绍市消保委的重要职能作用与律师维权团的工作
2019-10-09消保采访报道
2019-03-28安徽省女企业家协会工作会议
安徽省女企业家协会工作会议,参会,为巾帼们答疑解惑
2019-10-15江玮律师们参会点评旅游经营主体合同,提出律师意见
近期,江玮律师事务所王晓宇律师、王丽律师在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5楼会议室参与点评全市近70家旅游经营主体的合同,指出了其中存在变相收费、争议解决条款约定无效、食...
2019-09-23合肥市消保委典型案例之-【有请大律师案例二】
合肥市消保委典型案例之-【有请大律师案例二】 徐某室内装饰纠纷案 投诉方:徐某 被投诉方:蜀山区某装饰公司 大律师:合肥市消费纠纷调解委员会调解员王晓宇、王丽(...
2019-03-28维权团解决某开发商与众多消费者购房合同纠纷事件
合肥市消保委维权团代表律师参会,解决某开发商与众多消费者购房合同纠纷事件,为广大消费者提供专业法律帮助,赢得消费者一致赞誉
2019-10-09亮品牌、提品质、守信用—市消保委组建“两团两委”构建消费维权社会共治新格局
一起来看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合肥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与财经频道一同推出的放心消费系列报道。当前,随着消费市场转型升级,消费纠纷日趋复杂化、多元化、专业化,为...
2019-03-28合肥市消保委律师代表体察安徽高梵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合肥市消保委律师代表体察安徽高梵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2018-03-20“第一次和妈妈听法制课”——本报“公益普法故事会”合肥螺岗小学火热开讲
2018-12-03江玮律师事务所律师宪法宣誓仪式
2018-04-02市消保委 市律协联合成立第二期合肥市消费者维权律师服务团
3月29日下午,市消保委、市律协联合召开会议,正式成立第二期合肥市消费者维权律师服务团。成立大会上,市工商局副局长、市消保委副主任潘守银,市工商局消保局局长、消...
2019-03-28合肥消保委律师团代表参加315消费体察
陆副团长带领许玮律师、王强律师、邹彬律师、魏熳律师作为合肥市消保委律师团代表参加315消费体察,先后前往安徽考德上教育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安徽高梵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2017-10-12那些关于你必须知道的法律常识系列
今天安徽江玮律师事务所继续为大家介绍一些你必须了解的法律常识,拥有这些知识储备将使你的头脑更加聪明也能够锻炼你的心智和思维,让“法盲”的帽子从此以后不会再扣到你...
2018-04-02许长江律师被安徽省公安厅聘为法律专家(顾问)
2017年12月27日下午三时许,安徽省公安厅聘请第二届法律专家(顾问)座谈会在省公安厅新技术大楼第三会议室召开,省公安厅厅党委委员、副厅长孟向阳,省公安厅法制...
2015-10-24新徽商评论
2015年10月24日,安徽江玮律师事务所主任,许长江律师接受企业创新之道访谈节目——《新徽商》的邀请,作为本期节目“少年科技梦”的特邀评论员。针对合肥六中李林...
2017-10-1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
2019-03-28合肥市消费者保护委员会律师维权会
合肥市消费者保护委员会律师维权团2019年工作要点,消费者出席会议,律师现场答疑解惑
2019-03-28公益律师法律援助业务研讨会
2017-10-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7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8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17...
2017-10-11律师需要承担哪些社会责任
“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不是‘自由职业者’,不是‘无利不起早’的商人,不是脱离任何意识形态的‘个体户’。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进一步明确了律师队伍...
2015-08-15代驾问题评论
2015年8月15日,安徽江玮律师事务所主任,许长江律师接受企业创新之道访谈节目,《新徽商》的邀请,作为本期节目“代驾公司的本土守卫战”的特邀评论员。针对互联网...
2015-05-28业主自治视频专访
2015年5月,安徽江玮律师事务所主任许长江律师,因成功地创建了安徽省乃至全国性业主自治管理小区的先例,接受合肥网“对话安徽小区业主委员会自治管理领路人”的视频...
2017-09-05安徽推进家事审判方式和机制改革
日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出台了《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的实施方案》,从家事改革的总体思路、基本原则、主要任务、方法步骤、组...
2019-03-28首届社区治理天鹅湖论坛
江玮律师事务所许长江主任受邀参加“首届社区治理天鹅湖论坛”,就“康居时代家园”的社区业主自治管理模式发表了“坚持党的领导争取政府支持,最大限度地为业主服务”的主...
2017-10-0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已于2017年1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
2019-10-15江玮律师们参会点评旅游经营主体合同,提出律师意见
近期,江玮律师事务所王晓宇律师、王丽律师在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5楼会议室参与点评全市近70家旅游经营主体的合同,指出了其中存在变相收费、争议解决条款约定无效、食...

刑事指南

不能以“套路贷”概念取代犯罪构成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19/11/13     浏览次数:    

众所周知,定罪不是一个标准的三段论的推理过程。其一,在三段论的推理过程中,大前提是固定的,但在定罪时,作为法律规范的大前提的含义并不固定不变,因为法律的基本含义是在社会生活中不断发现的,是通过审理案件发现的。其二,在三段论的推理过程中,小前提也是清楚明白的,但在定罪时,作为小前提的案件事实,具有多个侧面、多重属性,对之可以作出多种归纳与分析。其三,在三段论的推理过程中,结论是最后形成的,但在定罪时,往往会出现先有结论(预判),后寻找大前提(所谓三段论的倒置)的情况。   

但是,大体而言,定罪也是一个三段论的推理过程。“从形式逻辑规则的观点来看,对法律案件的决定是根据三段论法作出的,其中法律规范是大前提,案件的情况是小前提,案件的决定是结论。把案件的决定看作是按照三段论法的规则得出的结论,对于彻底确立法制原则具有重要的意义,法制的实质就在于使所有主体的行为符合法律规范的要求。而在法的适用方面,只有当适用法的机关准确地和正确地把法律规范适用于一定的具体情况,即按照三段论法的规则决定法律案件时,才能出现这种相符合的情况。”([苏]C·C·阿列克谢耶夫:《法的一般理论》(下册),黄良平、丁文琪译,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729页)。因此,司法工作人员在判断犯罪构成符合性时,应当以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为大前提,以具体的事实为小前提,从而得出正确结论。具体地说,司法工作人员必须把应当判决的、具体的个案与规定基本犯罪构成、加重及减轻犯罪构成的刑法规范联系起来;刑法规范与案件事实是司法工作人员思维的两个界限;司法工作人员要从案件到规范,从规范到案件,对二者进行比较、分析、权衡。对于案件事实,要以可能适用的犯罪构成为指导进行归纳和分析;反之,对于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通过特定个案或者案件类型进行解释;刑法规范与案件事实的比较者就是事物的本质、规范的目的,正是在这一点上,形成犯罪构成与案件事实的彼此对应。也就是说,一方面要将案件事实向刑法规范拉近,另一方面要将刑法规范向案件事实拉近。

显然,不管定罪是一个典型的三段论的推理过程,还是一种三段论的倒置,都要求将刑法规定作为大前提,也可以说将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作为定罪的法律依据。符合刑法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的行为就是犯罪,不符合的就不是犯罪。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司法工作人员不能直接或者变相地用另一种非刑法概念取代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

但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却出现了一种以非刑法概念取代刑法规定的现象,典型的便是“套路贷”概念。一些地方的司法机关认为,只要有“套路”就是诈骗,只要是“套路贷”就构成诈骗罪。然而,“套路贷”并不是一个刑法概念,也不是一个犯罪构成或者某个犯罪的构成要件,更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因此,从刑法角度定义“套路贷”对认定犯罪并没有任何意义;“套路贷”的概念与定义不能成为判断某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法律标准。其一,在认定具体犯罪时,不应当先判断某种行为是否属于“套路贷”,然后直接得出该行为是否构成某种犯罪的结论。因为这种判断方法完全用“套路贷”概念取代了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因而明显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其二,在认定具体犯罪时,如果一个行为根本不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就不能借助“套路贷”的概念使之构成犯罪。因为这种做法不是根据刑法规定认定犯罪,而是在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之外寻找定罪的根据,但这一根据不可能是“法律”根据,同样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其三,在认定具体犯罪时,也不应当先判断某种行为是否属于“套路贷”,再根据刑法规定判断该行为构成什么犯罪。因为在定罪的三段论推理中,大前提只有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并不需要借助任何中间概念。例如,一个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只需要直接根据刑法第232条的规定,判断行为人是否实施了杀人行为、是否造成了杀人结果,二者之间是否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是否具有杀人故意,而不需要先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暴力”,再判断该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因为一个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并不以其是否属于暴力为前提,而且,即使属于“暴力”也不一定构成故意杀人罪。简言之,“暴力”并不是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的内容。既然如此,在认定故意杀人罪时,认定一个行为是不是“暴力”就是没有意义的。同样,刑法中的任何一个法条都没有“套路贷”概念,任何一个犯罪的成立都不以行为属于“套路贷”前提,即使属于“套路贷”也不一定构成犯罪;在刑法规范中没有“套路贷”概念或者说刑法本身没有将“套路贷”本身规定为犯罪的情况下,将“套路贷”作为适用大前提的中间概念,以及将案件事实归纳为“套路贷”,都是没有任何意义的。

    

由上可见,一个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或者其他犯罪,根本不需要也不应当借助“套路贷”这一概念,完全可以而且应当直接根据刑法规定的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认定一个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例如,按照刑法理论的通说,诈骗罪的客观构成要件的内容是,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对方陷入或者继续维持认识错误→对方基于认识错误处分(或交付)财产→行为人取得或者使第三者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一个行为是否成立诈骗罪,首先应当直接以上述要素为依据,判断案件事实是否具备上述要素;如果具备了上述要素,就进一步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诈骗故意与非法占有目的;如果得出肯定结论,行为人的行为就成立诈骗罪(当然,缺乏后几个要素的,可能成立诈骗未遂)。    

再如,敲诈勒索罪的客观构成要件是,行为人实施恐吓行为→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对方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或者使第三者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一个行为是否成立敲诈勒索罪,首先应当直接以上述要素为依据,判断案件事实是否具备上述要素;如果不具备上述要素,如行为人向对方出借现金后,只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行为人归还借款的,就不可能符合“实施恐吓行为”这一要素(即使对方害怕被起诉,也不能据此认为行为人实施了恐吓行为),不需要进一步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敲诈勒索的故意与非法占有目的,就能直接得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结论。对于其他犯罪的认定,也应当采取上述判断方法。不难看出,那种无视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直接将刑法没有规定的“套路贷”概念作为认定行为构成诈骗罪或者敲诈勒索罪的标准的做法,不可能成为认定犯罪的正确方法。

诚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19年4月9日《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了“套路贷”的概念,描述了“套路贷”的手法与步骤。但是,其一,作为司法解释的《意见》不可能创制一个犯罪构成,事实上,《意见》也没有创制一个犯罪构成。其二,《意见》并没有要求下级司法机关根据其所描述的“套路贷”的手法与步骤直接认定行为构成犯罪。其三,《意见》更没有规定“套路贷”就是诈骗罪。例如,《意见》指出:“‘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显然,《意见》并没有将“套路贷”表述为“相关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而是表述为“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言下之意,一部分“套路贷”只是一般违法行为,而不是说任何“套路贷”都构成诈骗罪。再如,《意见》还指出,“套路贷”行为还可能触犯非法拘禁、虚假诉讼、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抢劫、绑架等犯罪;因此,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区分不同情况,依照刑法规定确定罪名。这显然否定了“只要是‘套路贷’就构成诈骗罪”的观点。其四,《意见》明确规定:“实施‘套路贷’过程中,未采用明显的暴力或者威胁手段,其行为特征从整体上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的,一般以诈骗罪定罪处罚。”这充分说明,并非因为是“套路贷”就直接构成诈骗罪,相反,司法工作人员仍然需要根据刑法规定具体判断行为人是否采取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以及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五,《意见》还特别指出,不能将合法的民间借贷归入“套路贷”。换言之,一般人观念中的“套路贷”并不都属于《意见》所规定的“套路贷”,或者说,一般人观念中的“套路贷”完全可能属于合法的民间借贷;即使不是合法的民间借贷,也可能只是一般违法行为。    

例如,甲、乙等人成立小额贷款公司。A两次向公司分别贷款人民币7000元、8000元,但签订借款金额分别为14000元、16000元的虚高借款合同。公司以砍头息、保证金、管理费等名义向A事前分别收取1865元(A实际得款5135元)、2280元费用(A实际得款5720元)。甲事前明确告知A,如果未违约按期偿还,虚高的金额无需支付;但若违约,虚高的金额将作为违约金、催收费要求A支付。后A未按期还款,甲、乙等人通过打电话、发短信催讨,催讨未果后,持虚高的借条上门索债。在一般人观念中,甲、乙等人的行为属于“套路贷”,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甲、乙等人根本没有实施任何欺骗行为,A对所有事实与后果清清楚楚、明明白白,完全没有受欺骗。既然如此,就不能认为甲、乙等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即使这种情形并不属于正常的民间借贷,也不能认定为诈骗罪。另一方面,甲、乙等人通过上述方法索债的行为,也不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与其他犯罪。

    

总之,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是认定犯罪的法律依据,是定罪的三段论中的大前提,除此之外的非刑法概念不得作为定罪的三段论中的大前提。司法工作人员完全可能在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之后,先凭借自己经过训练的直觉得出其行为构成某种犯罪的预判(或假定),然后再论证案件事实与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的符合性。这些做法都很正常,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但是,在认定犯罪的任何一个环节,都不得以非刑法概念取代刑法规定。倘若将一个非刑法概念直接作为认定犯罪的依据,或者在查清事实之后,先得出有罪结论(或假定),后来没有寻找到可能适用的刑法条文,却依然根据非刑法概念定罪处刑,则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只要是套路贷就构成诈骗罪”的观点,是缺乏罪刑法定主义观念的典型表现,司法工作人员不能以“套路贷”概念取代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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